外遇中國時報【林思慧╱台北報導】

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召集第8次《食品衛生辦理法》批改草案朝野協商,朝野今確認內容後,最快今天午時、最慢本周五將三讀經由過程。協商條則提高法人罰金刑,黑心商最高可處2億元罰鍰,法人最重可罰20億元;更新增「大統條目」,若犯法所得好處跨越罰金最高額度時,法官可於所得好處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。

大幅提高法人罰金刑

行政院先前主張刪除法人罰金刑,但遭司法院否決,朝野經過5小時馬拉松式協商,最後決意不予刪除,但為避免大統案18.5億元罰鍰撤銷事宜重演,協商條文嚴厲區分「充公不法利得」與「刑事罰金」,並大幅提高刑事罰金額度,讓黑心錢跑不掉。

協商條則劃定,違背《食管法》罰金刑新增灰色地帶,若食物業者違法情節重大且「足以風險人體健康之虞」,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;致人於死者最高處2億元罰金,法人可再乘以10倍。

犯警廠商 最高罰2億

另外黑心廠商犯法犯警所得若流到第三人,即使是流向子公司,仍可追繳充公。第49條之2新增「防脫產條目」,主管機關需要時得依法截留或向法院聲告假拘留收禁或假處分,並免供應擔保。

協商條文也從新分配民事訴訟中,消費者與食物業者舉證責任,當食品業者違背相關規定導致消費者遭致損害時,應負賠償責任。但食物業者證明傷害非由於其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儲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而至,或對防止傷害的發生已盡相當的注重者,不在此限。

協商明定主管機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得設立食安護衛基金,基金來曆包羅,將來食安事務的刑事罰金、充公現金、行政罰鍰、充公與追繳的不妥利得;食安基金將用於付出消費者保護整體提起食安訴訟的律師報酬、訴訟費用及食安法中劃定的獎金。

留言列表 留言列表

發表留言